如何领养地震孤儿,如何收养地震孤儿?
TIBET XIZANG华人创意大赛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
2008年
5月
12日,汶川地震无情的夺走了数万条生命,多少儿童瞬间成为了孤儿。举国上下为之悲鸣,这是中华民族的灾难!面对无数失去父母的儿童,我们也许可以领养、收养他们,让他们的未来充满阳光和希望。
TIBET XIZANG华人创意大赛管理员团队整理了相关领养孤儿的资料,希望对想知道如何领养地震孤儿的好心人有所帮助。
以下是领养收养孤儿的相关法律规定:
1992年
4月
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另外,《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则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同时,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国家民政部
1999年
5月
25日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该办法第五条还列出了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同时大家也可以参考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具体如何领养收养地震孤儿,请大家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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